青岛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版 v1.1.1 手机版
游戏评分: 2星
游戏类型:生活服务 支持平台:安卓
游戏授权:免费软件 游戏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时间:2022-12-09 游戏大小:38.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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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申请对象
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合作银行的范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银行、兴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
业务办理条件
(一)第一(主)借款人现场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银行贷款信息。
(二)业务申请人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至业务办理日期的上月已至少偿还一期。
(四)持有正常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I类借记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业务办理所需提供要件及办理场所
第一(主)借款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或者户口薄)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开通商贷自助提取业务。无关联人的无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共享政务数据,适时简化办理要件。
业务办理程序
第一(主)借款人提供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现场签署授权书,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第一(主)借款人提供关联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原件的,可一并为关联人(包括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第一(主)借款人已办理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关联人尚未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的,关联人可持身份证明原件、关系证明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商贷自助提取额度
(一)申请人的提取金额,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为限,并且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人不能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提取手续。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本市银行建立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合作关系的,将于申请人开通商贷自助提取业务的次月起,定期根据银行提供的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款信息(不含提前还款金额)更新可提取额度,并以银行提供的信息为准。
提取时间和结算方式
申请人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日、双休日的9:00分至16:30分,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提取(一天一次)。申请人可通过网上营业厅维护I类借记卡账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提取资金当日划转至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
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本人。
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
2.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公积金提取
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公积金提取
4.职工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
6.职工出境定居公积金提取
8.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公积金提取
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公积金提取
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公积金提取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比例、账户余额、购房金额、贷款年限及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实际可贷额度以管理处最终核定额度为准。主要依据以下条件: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首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二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7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
2、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二手房的房屋总价款,应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值确定。
应用名称:青岛公积金
包名:com.hxyd.qdgjj
MD5值:85de0c825743dc8d649b60e7d21ae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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